泸州市统计局关于公开遴选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告
泸州市统计局
关于公开遴选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告
为发挥法律顾问在泸州市统计局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推进统计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工作需要,我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1家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受聘法律顾问单位应选派1名律师作为我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为本单位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等方面的事务提供口头或者书面法律咨询;
(二)参与草拟、审查、修改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和事务文书;
(三)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并为本单位提供口头或者书面法律意见;
(四)为本单位办理重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进行法律咨询、论证,提供口头或者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五)参与处理本单位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六)参与本单位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评估;
(七)协助本单位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八)优先接受本单位委托,代理本单位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协助处理本单位委托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法律顾问单位受聘条件
(一)担任我局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合法设立,从业至少1年以上(不含1年)且近一年来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考核中无不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情况,无任何不良信誉记录;
2.具有从事政府机关法律服务的经验, 在业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3.能够保障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提供优质服务;
4.能够保障服务团队负责人和业务对接律师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5.住所地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6.没有不适宜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的情形。
(二)具体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拟对接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2.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3.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无其他不适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
4.熟悉统计、审计、财政、税收、工程建设、企业、国有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合同等经济领域的涉法事务工作。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报名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4日。报名机构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内容,如实填写《泸州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单位申请表》《拟对接律师情况表》《费用包干报价表》(见附件1-3),并提交律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拟对接律师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在报名期限内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二)审核。泸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汇总参选机构资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律所提交材料和陈述情况,从基本情况、服务团队、以往业绩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初步选出拟聘用律所,按照程序报审。
(三)公示。中选机构将在市统计局官网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经核查属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四)签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定正式聘用合同。
四、服务费用
我局将根据参选律所和拟提供顾问服务律师情况,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确定1家顾问单位以费用包干方式提供常年法律事务服务(律师团队每月上门服务1天/次),由参选律所自行报价。报价仅作为参考,最终参照行业服务标准与中选律所协商后签订合同,但合同价不高于报价。
五、服务期限
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合同期满后,视其服务能力与质量可续签合同。
六、其他事项
(一)遴选纪律。本次遴选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名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宴请送礼,不得请托贿选。违反本公告有关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遴选资格。
(二)管理要求。中选单位将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考核,具体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遴选终止情况。若报名参加遴选的律师事务所少于3家,则本次遴选终止。
(四)解释。本公告由泸州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七、遴选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文学 电话:0830-3190930
电子邮箱:2782477888@qq.com
附件:1.泸州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单位申请表
2.拟对接律师情况表
3.费用包干报价表
4.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泸州市统计局
2025年3月5日
附件1
泸州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单位申请表
律所名称 | |||||
律所执业 许可证号 | 发证单位 | ||||
律所地址 | 电话 | 邮箱 | |||
拥有律师人数 | 擅长 领域 | ||||
律所简介 | |||||
获得的荣誉或成功案例 | |||||
承诺:(一)本单位自愿向泸州市统计局提出申请;(二)本单位提供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三)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 (盖章) 2025年 月 日 | |||||
初审意见 |
科室签字: 时间:2025年 月 日 |
附件2
拟对接律师情况表
姓 名 | 性别 | 相片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籍贯 | |||
学 历 | 职称 | |||
擅长领域 | ||||
职务 工作单位 | 参加工作时间 | |||
执业证号 | 律师资格证号 | |||
个人简历 | ||||
曾获荣誉 | ||||
个人承诺 | 承诺(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泸州市统计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三)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泸州市统计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五)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本人签字: 时间:2025年 月 日 | |||
律所意见 |
盖章: 时间:2025年 月 日 |
附件3
费用包干报价表
服务事项 |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常年法律事务服务(对接律师每月上门服务不少于1天/次) | |
律所名称 | ||
包干金额 | 常年法律顾问费 | 委托其他案件优惠(行业标准%) |
附件4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常年法律事务服务)
【注:本合同为意向模版,正式合同以商定后签章版为准】
委托人(简称甲方):泸州市统计局
受托人(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指派一名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每月至少上门服务1天/次。
第二条 乙方指派的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为甲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等方面的事务提供书面法律咨询;
2.参与草拟、审查、修改以甲方名义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和事务文书;
3.参与甲方的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并为甲方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4.为甲方办理重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进行法律咨询、论证,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5.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6.参与甲方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评估;
7.协助甲方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8.优先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9.协助甲方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法规库;
10.协助甲方处理日常司法行政业务;
11.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办理的业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总额为每年 元(大写: 万千 百 元整),于签定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支付。
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乙方指派人员为甲方的事务出差工作时,按照《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查档、复(打)印及其他必要费用,向甲方据实报销。乙方在报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效合法票据。
第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专项工作或个案代理,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收费标准按相关行业标准的80%计算。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地向乙方律师承担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支持乙方工作;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费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的人员。
5.不得要求乙方人员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的法律顾问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有关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事项之委托时,应及时安排办理;
2.乙方指派的人员,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
3.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4.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甲方人员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必须进行的工作。
5.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付费,乙方有权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
6.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人员不能胜任并投诉时,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人,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该律师予以接替完成约定的事务。
7.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如乙方指派的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违规或违法执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对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之委托,有权不予接受,并不构成违约。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第九条 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日常联络人,便于甲方就有关法律服务事宜进行沟通。乙方指派的日常联络人如有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甲乙双方联络方式:
甲方: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西路1号,邮编:646000;
联系人:李文学 联系电话:0830-3190930
乙方:通讯地址: 邮编: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十条 双方履行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泸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泸州市统计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2025年 月 日 2025年 月 日
温馨提示
如已完成请点击”已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