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统计局关于2017年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
泸州市统计局文件
泸市统〔2017〕76号
泸州市统计局
关于2017年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今年以来,泸州市统计局加大了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违法代填代报、违法干预企业独立上报等违法行为,对较严重的统计违法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就2017年市、区县局查处办结的部分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1、泸县康复医院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案。该单位瞒报2016年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已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泸县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2、泸州市纳溪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案。该单位虚报2016年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I102-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已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溪区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3、泸州市江阳区张坝桂圆林旅游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案。该单位瞒报2016年1-12月服务业《财务状况》(表号F203)营业收入,已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江阳区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4、泸州市新和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该单位未设置服务业企业统计台账和保存相关原始记录,已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叙永县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并予以通报。
5、泸州巨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案。该单位虚报2017年1—3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E2014—1表)累计“商品销售额”,已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龙马潭区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6、古蔺县鱼化乡中心小学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案。该单位虚报2016年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I102-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已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古蔺县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7、合江县大桥镇卫生院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案。该单位虚报2016年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I102-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已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江县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8、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案。该单位虚报2016年年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I102-2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已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泸州市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希望各统计调查单位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履行统计法律义务,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积极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环境,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信息。
泸州市统计局
2017年9月30日
